三五好友相聚时来个小酒助兴总是无伤大雅的,但如果出现了大量喝酒后,就务必小心谨慎,尤其是不能侥幸地酒后醉驾,终会失足成千古恨,甚至还会连累酒桌上的朋友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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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登峰街的社区律师跟进了一案件审理情况,案件发生的原因其实很常见,甚至可能会经常发生在你我的生活中,如何避免导致案件后面的悲剧发生?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去年,男子吴某强受朋友曾先生邀请,与印某文、朱某开、黄某雄、周某雄共同到一家饭店吃晚餐,期间大家一起喝了白酒。餐后吴某强6人与杜某元、曾某红、谢某浩碰面,然后杜某元提出找地方聚一下,达成合意后9人一同前往某KTV唱歌,随后杜某杰也到场参与。
唱歌期间大家喝了啤酒和苏打水,该消费支出由杜某元的银行卡支付。唱歌聚会结束后,吴某强受杜某杰邀请,又与谢某浩一同前往某餐馆吃宵夜。吃宵夜的同时还有杜某杰、朱某开、谢某峰。宵夜期间大家又一起喝了白酒。
吃完宵夜后,吴某强坚持不需要代驾,要自己开车回家,其余宵夜聚会共饮者也各自离开。
不幸的是,在回家的路上,吴某强驾驶小车碰撞路灯柱及路沟护墙后被摔出车外,当场死亡。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257.0mg/100ml。属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强负全部责任。
吴某强的父母认为当晚与吴某强聚餐的同行者对吴某强的醉驾行为没有有效劝阻,导致了事故发生,组织聚会与共同饮酒行为与吴某强的死亡均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将与吴某强当晚三场聚会的共饮者杜某元、曾某红、谢某峰、谢某浩、杜某杰、印某文、朱某开、曾某某、黄某雄、周某雄诉至法院,要求11个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二人因吴某强车祸死亡造成的损失合计456044元。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印某文、曾某红、黄某雄、周某雄有对吴某强进行劝酒、灌酒或邀请吴某强参加上述三场聚会的行为,上述被告并无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曾某某、杜某元、杜某杰分别作为晚餐聚会、唱歌聚会、宵夜聚会的组织者,负有组织者的特定责任,对聚会的参与人应承担首要安保责任,对不能饮酒或过量饮酒的人有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的人有看护、照顾、护送义务等,但三人均未完全履行责任,存在一定的过错。
结合案件事实以及三人的行为表现,法院酌定杜某元、曾某某、杜某杰分别承担案件1%、2%、3%的责任;朱某开、谢某浩、谢某峰作为最后宵夜聚会的共饮者,参与聚会饮酒应当尽到合理劝阻他人过量饮酒、保障醉酒人安全等附随义务,但均未采取措施,放任吴某强酒后驾驶,酌定朱某开、谢某浩、谢某峰各承担2%、1%、1%的责任。
同桌饮酒者有以下四种情况需承担法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
二、明知他人患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已经明确告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仍劝其喝酒;
三、未将醉酒者护送至安全的地方或及时通知醉酒者家属;
四、未阻止醉酒者酒驾行为。
根据上述案件,律师表示公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有足够的认识,也应该意识到酒后产生的后果,在喝酒的过程中量力而行,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
同时,一同饮酒者和送饮酒者回家者在安全防范方面需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一旦有人喝醉了,同饮者应当尽到帮扶关照义务,尽力将醉酒者安全地送回家或妥善安置到其他责任人的监护之下,避免悲剧发生。
因此,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不要赌酒、斗酒、劝酒,更不要逞强喝酒,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漫画绘制:杨杨
特别鸣谢: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范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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